避雷針安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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避雷針安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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避雷針安裝

施工前施工中施工後

避雷設備

 主要說明建築物或危險品倉庫之避雷設備及其附件之設計、供應、安裝及試驗。

 ......一般用電及工業用電接地

法國標準協會(NF) (1)C17-102 結構避雷

美國防火協會(NFPA) (1)NFPA-78 避雷規範 1.4.5建築技術規則(CBC) (1)建築設備篇 第一章 第五節-避雷設備

屋內線路裝置規則及屋外供電線路裝置規則

資料送審:項目如下:

內政部營建署審核認可證明

出廠測試報告

品質保證:品質保證工作之執行應符合「品質管理」及其它相關準則對有關避雷設備之要求,並應依據測試之規定進行測試。

交運的產品應有妥善的包裝,以避免在運送過程中造成損壞或變形。

產品及包裝應有清楚的標識,以辨別廠商名稱,產品、產地或組件的編號及型式。

承包商須將設備儲存於清潔、乾燥與安全的場所並須以防止損壞的方式管理產品。

承包商對本工程所用器材、設備之功能,除另有規定者外,應自正式驗收合格起保固1年。

承包商應於工程驗收後1週內出具保固保證書,由工程司核存;在保固期間,如因器材、設備或施工不良而發生故障或損壞等情形,承包商應即免費修復或依規範所訂規格另行更換新品。

為保護高層建築物或危險品倉庫遭受雷擊,應裝設避雷設備。基於此原理,避雷針設計須有效的防範雷害。

保護角與保護範圍:避雷針針尖與受保護地面週邊所形成之圓錐體即為避雷針之保護範圍,而此圓錐體之頂角之一半即謂保護角。

(1)普通建築物之保護角不得超過60°。

避雷設備須適用於台灣海島與亞熱帶氣候,須採防腐蝕材質製造。

避雷設備其導引電流流過之配件,應為銅製品。

避雷裝置主要構件

避雷針:避雷針如設計圖說所示,除另有註明者外,應符合「建築技術規則(CBC)」;

「避雷設備」: 避雷針之突針應用直徑12㎜以上之銅棒製成,尖端成圓錐體,如附近有腐蝕性氣體,則銅棒外部應鍍錫。突針之尖端在裝置完成後不得低於被保護物25cm以下。

放電式避雷針:避雷針其無形等效高度(h'),須經公立或法人測試機構證明(具內政部營建署核可文)。

.避雷針須通過法國NF C17-102或AS1768-1991等相關國際標準規定之全部檢測項目測試合格,其觸發時間先行量△T至少[50]μs以上或依個案附原廠保護半徑規劃書,

避雷端子須配合建物及其合理安裝高度,在[標準]保護程度時其保護半徑必須至少[76]米以上。

支撐架

(1)避雷針支持棒之選定應符合「建築技術規則(CBC)」;建築設備篇第一章第五節「避雷設備」第23條之規定辦理。

(2)配合避雷針選擇適當管徑不鏽鋼管作為支架(柱)。

(3)其他附件如拉線、拉線環、基座及基礎螺栓、螺絲等附屬配件均須熱浸鍍鋅防蝕。各配件之強度及安裝方式須符合廠家建議。

引下導體[避雷專用同軸電纜/PVC銅線]

(1) 引下導體必須能將雷電放電電流限制在導體內,不致使建築物產生側向跳火,以確保人員之安全,及機電、通信、儀器、電腦等精密電子設備之正常運作。

(2) 避雷專用同軸電纜:同軸電纜如設計圖說所示(非一般高壓電纜),構造為內核心,同心導體,內部固結帶,絕緣材質,金屬簾網,外部固結帶和外部鞘套構成,以同心圓排列,其主銅導體之截面積至少有50平方公厘、整體外徑至少35mm、絕緣層可耐200KV以上之脈衝電壓。

(2) PVC銅線須依照「接地」及建築技術規則避雷設備篇。

接地棒:

「接地」。雷擊計數器:雷擊計數器為機械式計數器,當雷電放電電流在1.5KA(8/20us)以上時,此計數器即被刺激而紀錄乙次。

必須防水防塵IP67等級之包裝並符合IEC529標準,且可記錄達999999次,不可歸零調整。

 接地電阻測試箱

避雷裝置之裝設應參照設計圖、施工製造圖及「建築技術規則(CBC)」;

 避雷針之安裝

(1) 固定基座須按設計規定固定於基礎或構架上。

(2) 避雷針設備依說明組合安裝於支撐架並牢固固定於基座,不得歪斜,裝置處不得引起漏水。

接地導線安裝

(1) 避雷針引線不可在中途連接,不得已時須以熱熔接(Cad Weld或Thermic Welded)做接續。

地線與接地極之接續方法亦同。導線應儘量避免連接。

(2) 導線線徑及材質須符合CNS規定,如裝置地點有被外物碰傷之虞時,應使用硬質塑膠管或非磁性金屬管保護之。

接地:接地電阻必須<10Ω 3.2 現場檢驗 3.2.1 避雷設備經安裝及檢驗後,組件之功能應符合規範及建築技術規則(CBC)建築設備各項規定。

法規: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備編

(民國 98 年 01 月 05 日 修正)

第 19 條 為保護高層建築物或危險品倉庫遭受雷擊,應裝設避雷設備。

第 21 條 避雷針針尖與受保護地面周邊所形成之圓錐體即為避雷針之保護範圍,而此圓錐體之頂角之一半即謂保護角,普通建築物之保護角不得超過六十度,危險品倉庫之保護角不得超過四十五度。

第 22 條 避雷針之突針應用直徑十二公厘以上之銅棒製成,尖端成圓錐體,如附近有腐蝕性氣體,則銅棒外部應鍍錫。突針之尖端在裝置完成後不得低於被保護物廿五公分以下。

第 23 條 避雷針之支持棒可使用銅管或鐵管,使用銅管時長度在一公尺以下者,應使用外徑廿五公厘以上,管壁厚度一‧五公厘以上者;超過一公尺者須用外徑三十一公厘以上,管壁厚度二公厘以上者;使用鐵管時應使用管徑二十五公厘以上,管壁厚度三公厘以上者,並不得將導線穿入管內。

法規: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

(民國 98 年 01 月 05 日 修正)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

1.93.03.10 修正之第 298 條第 5 款、第 299 條第 11 款、第 301 、320 條條文,施行日期另定。

2.96.03.01 修正之第 1、164 條條文自發布日施行;79-2、97、203、2 42 條條文,施行日期另定。

3.96.05.03 增訂之第 99-1 條條文,其施行日期另定之。

第 253 條 高建築物之避雷設備應考慮雷電側擊對應措施。

接地極的安裝要求及技巧 

接地極安裝

接地裝置宜採用鋼材,接地裝置的導體截面應符合熱穩定和機械強度的要求。

接地體頂面埋沒深度不應小於0.6米,角鋼及鋼管接地體應垂直配置。

除接地體外,接地體的引出線應作防腐處理;使用鍍鋅扁鋼時,引出線的螺栓連接部分應補刷防腐漆。

為減少相鄰接地體的遮罩作用,垂直接地體的間距不應小於其長度的兩倍 ,水準接地體的間距應根據設計規定,不宜小於5米。

接地體與建築物的距離不宜小於1.5m。

接地線應防止發生機械損傷和化學腐蝕,接地線在穿過牆壁時應通過明孔,穿鋼管或其他堅固的保護套。

敷設完接地體的土溝回填土內不應夾有石塊、建築材料或垃圾等。

在接地線引向建築物內的入口處,一般應標以綠色記號“ ”。

在進行檢修工作時,需臨時接地的地方(如配電間隔、母線分段處、引出線室等)均應引入接地幹線,並設有專供連接臨時接地線使用的接地板和螺栓。

接地線的連接應採用焊接,焊接必須牢固無虛焊。接至電氣設備的接地線應用螺栓連接;有色金屬接地線不能採用焊接時,可用螺栓連接。螺栓連接的接觸面應按要求,作表面處理。

接地線(體)的連接應採用搭接焊,其焊接長度必須為:

(一)扁鋼寬度的2倍(且至少三個棱邊焊接);

(二)圓鋼直徑的6倍;

(三)扁、圓鋼(或角鋼)焊接時,為了連接可靠,除應在其接觸部位兩側進行焊接外,並應焊以由鋼帶彎成的弧形(或直角形)卡子,或直接由鋼帶本身彎成弧形(或直角形)與鋼管(或角鋼)焊接。

在驗收時,應進行下列檢查:

(一) 整個接地網外露部分的連接可靠,接地線規格正確,標誌齊全明顯。

(二) 供連接臨時接地線用的連接板的數量和位置符合設計要求。